规章制度

图书借阅及赔偿规定

发布时间:2024-09-30浏览次数:10

为了加强图书管理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服务,特作如下规定:

1.本人凭证借书,一律不得代借。

2.师生员工必须按规定借还图书、资料,加速图书的流通,提高利用率。

3.借还图书当面核对,以免误差,未经登记的书刊不得离开图书馆,否则发现后给予 5~10 倍书刊价的罚款,并视情节轻重报送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。

4.遗失或污损图书,按下列规定赔偿:

1)遗失图书

a.凡遗失图书资料,允许在限期内赔偿相同版本的书。

b.不能在期限内赔偿相同版本的书,一般刊物按原价的 0.5~1.0 倍赔偿;其他图书资料则根据出版年月及书价上涨因素按原价的 1.2~15 倍赔偿。成套书遗失其中一册,按成套书价乘以上表相应倍数赔偿。

2)凡损坏图书资料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:

a.涂改、划线、污损等按该书价的 40%赔偿。严重影响阅读,按该书价 50~100%赔偿。

b.撕毁缺页按遗失图书赔偿规定执行。

c.故意损坏一个条码赔偿 0.5 元。

3)赔偿后的图书均不还给读者,一律存图书馆。